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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市牧康兽药店【《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数据更新时间: 2025-10-2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舞农(兽药)罚〔2025〕1号
违法行为类别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舞钢市牧康兽药店经营疫苗不在《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其行为涉嫌违反了《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1、没收科全净猪伪狂犬GE基因缺失灭活疫苗(HNX-12珠)9瓶;2、没收违法所得30元;3、出货值金额2.2倍的罚款506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50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237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舞钢市牧康兽药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2410481MA42YHGN8W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超勇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28
处罚有效期 2025-10-28
公示截止期 2028-10-28
处罚机关 舞钢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3091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农业农村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309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