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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阁【《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数据更新时间: 2025-10-2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舞农(种子)罚〔2025〕1号
违法行为类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李朝阁经营假种子,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元整(2000.00元);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壹仟圆整(21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朝阁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1627********7411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29
处罚有效期 2025-10-29
公示截止期 2028-10-29
处罚机关 舞钢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3091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农业农村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309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