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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相春(舞钢市院岭办事处龙寓社区卫生服务站)【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数据更新时间: 2021-11-2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舞卫传罚[2021]5号
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吴相春(舞钢市院岭办事处龙寓社区卫生服务站)未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评价工作。其行为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
罚款金额(万元) 0.1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吴相春(舞钢市院岭办事处龙寓社区卫生服务站)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412********1559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4
处罚有效期 2021-11-24
公示截止期 2022-11-24
处罚机关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0U016415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0U016415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