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东方网 阅读次数:673 发布日期:2018-03-06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例如老赖出行受限制、失信人从事金融类特定行业或享受政府补贴受限制等等,但现阶段信用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匹配、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对守信和失信行为的奖惩机制仍不健全。”今天下午,上海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集中酝酿并提出议案。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陈力建议制定《社会信用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陈力说,信用是构建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也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从不同角度多次提及公信力、诚信和信用建设的内容,这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高度重视,也凸显了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国务院印发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明确提出“到2020年,社会信用基础性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基本建立”的目标。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些成绩,例如老赖出行受限制、失信人从事金融类特定行业或享受政府补贴受限制等等,但现阶段信用建设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匹配、不适应的矛盾仍然突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对守信和失信行为的奖惩机制仍不健全,导致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陈力表示,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是一个系统的工程,随着社会信用建设的深入,社会信用已经成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例如对于某些轻微违法行为的处罚,如地铁逃票行为,纳入个人征信系统比单纯罚款更有效;要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防止有财产的人恶意逃避和对抗执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也是有效途径。”
据陈力介绍,2017年,湖北、上海、河北、浙江四地相继颁布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地方性法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这既反映了基层对信用建设立法的迫切需要,也为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立法提供了参考。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且创新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几乎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在法律层面,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社会信用的基本法,有关信用及其管理的规定散见于各类法律之中,《民法总则》、《合同法》等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信息是信用信息,哪些信息需要保护。而地方在社会信用立法中的一些探索,很多内容涉及到对公民、法人相关权利的限制,由于缺乏必要的上位法律支撑,也有其合法性的争论。”陈力指出,各地地方立法对信用信息界定标准不一致,各地社会信用建设不同步,无法解决“信用信息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等比较突出的问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遇到的种种问题,迫切需要一部法律来进行规制。”
他建议尽快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信用法》,相关法律应该包含明确社会信用的概念、明确信用信息的范围、规范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行为、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制度、明确联动惩奖机制、明确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促进信用服务行业的发展等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