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信用中国 阅读次数:588 发布日期:2018-02-22
据保监会网站消息,保监会近日发布了《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将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对保险公估机构股东、合伙人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的审查。保险公估机构若因严重失信行为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保监会将禁止其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从四个方面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了规范。
一是规定经营条件。落实《资产评估法》对于机构设立的形式要求,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以公司或合伙形式设立,并对股东和合伙人中公估师比例、机构中公估师最低数量提出要求。将保险公估机构划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对保险公估机构股东、合伙人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的审查。若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有或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保监会将禁止此类保险公估机构将不得新设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规定保险公估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保险公估人在备案公告前不得开展保险公估业务。从保险公估经营实际考虑,要求其具备一定金额的营运资金并实行托管。
二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已完成备案的保险公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及《规定》有关要求,实行保险公估机构年度报告制度。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切实防止内控差、风险隐患大的保险公估机构滥设分支机构。强化保险公估机构的管控责任,要求其对有风险隐患的分支机构采取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承接《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从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引入执业登记管理,明确保险公估人是执业登记的责任主体,应当为其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明确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行为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是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对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加大对出具虚假公估报告的处罚力度。保护委托人和其他相关当事人信息安全。规范公估程序,要求保险公估人对其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2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办,保险公估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从业人员签名并加盖公估机构印章。完善风险防范流程,要求保险公估人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并对职业风险基金缴存比例、职业责任保险投保额度等作出细化要求。
四是新增行业自律。要求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则,对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并参照《资产评估法》规定了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范围。规定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自愿加入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