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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会理应让失信者寸步难行》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潇湘晨报 阅读次数:4733 发布日期:2018-03-21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通知,共同对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

  所谓失信被执行人,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老赖”单位。而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等,则是具体的“老赖”。而对“老赖”们所采取的限制不动产交易的惩戒措施,具体来说又分为三种情况:一是限制他们参与房屋司法拍卖,二是限制他们取得政府供应土地,三是当他们进行不动产登记时通知法院以便于法院采取执行措施。

  过去,我们常常见到的对于“老赖”们的惩戒措施,包括了限制他们进行高消费活动,限制他们乘坐飞机、动车,在大屏幕上公示“老赖”的相关信息,以及为“老赖”们打造量身定做的电话彩铃等等。随着这一次对“老赖”惩戒的进一步加码,他们恐怕没有办法参与房屋的买卖和拍卖了,更没有可能去竞拍土地了。想想也是,放着法院已经生效的裁决置之不理,不予配合执行,反倒要去买房买地,这样的失信“老赖”岂能容他们如此滋润?

  即将套在“老赖”们头顶的紧箍咒,将会变得越来越多、越来越紧。这些配套惩戒的目的,不在于单纯地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行为自由,而是要通过这些限制来促使他们依法履行执行义务。一方面,司法的权威必须被建立、被遵从,如果生效的法律裁决都可以不执行,那么法律的尊严何在,公民守法的动力何在?另一方面,司法失信作为最严重的失信行为之一,如果得不到惩戒,那么更多的失信行为、失信人员必然在破窗效应的推动下越行越远。

  社会不可一日无信用,信用在,则人与人、组织与组织之间的信任在,各类活动都能在较低成本和代价之下正常进行。一旦信用丧失了,人与人之间用相互不信任的眼光互相打量,经济组织之间要靠昂贵的交易成本来维持经济活动的运行。因此,信用体系的建立是关系当下和未来的重大课题。这个重大课题里面,有个人层面的道德完善,也有社会层面的制度重构,后者更为重要更为关键。

  以司法执行领域的失信行为来说,过去一个时期来,一些“老赖”之所以敢于不把生效裁决当回事,原因是多方面的。最重要的有两点,一是财产等信息以碎片化的方式存在,执行机关很难掌握全部的信息。二是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各自为政,没有形成制度化、体系化的合力。在破解执行难、重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与多个部门联合推出了一系列惩戒“老赖”的措施,这些措施正在逐步产生让“老赖”不敢赖、不能赖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