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映象网 阅读次数:1615 发布日期:2018-03-19
3月15日,内乡法院审结一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宋某被判处罚金3000元。
法院卷宗显示,曾某诉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经审理,内乡法院作出(2016)豫1325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宋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曾某现金6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宋某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曾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多次对宋某耐心释法诱导,期望宋某自觉履行,但其却一拖再拖,逃避法律责任拒不履行行法律义务,为此曾某提起刑事自诉,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吕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后查明:被告人宋某有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自诉人的自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宋某在审理期间与自诉人主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拒执犯罪,依法保护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不受侵犯,遂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