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吉林省人民政府 阅读次数:812 发布日期:2017-12-16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7〕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优化发展软环境,提升政府公信力,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和《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发〔2014〕40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诚信吉林”的总体要求,强化基础建设,完善制度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加强监督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手段,将建立政务领域信用记录和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作为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的主要内容,将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市场公平交易等政务失信行为作为治理重点,循序渐进,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各级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建成与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政务诚信体系。基本构建起以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为基础、以法规制度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抓手的具有约束力和公信力的政务诚信机制,形成依法行政、阳光行政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诚信政务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治理能力。
1.基础体系不断健全。建成吉林政务服务“一张网 ”和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实现政务信用信息全面融合。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实现全覆盖,政务诚信宣传教育得到有效普及,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以下简称 “政务清单”),以及 “诚信典型范围清单”、“严重失信行为及主体范围清单”“守信激励政策措施清单”和 “失信惩戒政策措施清单”联合奖惩四张清单(以下简称“信用清单”)。
2.体制机制不断完善。信用承诺制度、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政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制度、信用监督制度等政务诚信制度体系不断完善,信用决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权益保护等政务诚信建设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形成风清气正、公平正义、服务高效的政务信用环境。
3.重点领域政务诚信环境不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地方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取得明显成效。突出重承诺、重记录、重公开、重督导、重惩戒、重考评,让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形成示范、引领和带动效应。
二、主要措施
(一)强化政务信用信息“清单”基础建设。实现政务诚信清单化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有关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工作,建立部门“政务清单”。各级政府部门发布“政务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工作推进机制,做好衔接,上下联动。
落实《吉林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7〕4号),形成“信用清单”。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履职过程中依法及时、准确、规范、完整地采集和记录政务主体信用信息,建立信用档案,妥善保存、及时更新。要依法依规将政务主体履行职责(开展业务活动)情况,重点将落实软环境建设、“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政府守信承诺等履行情况纳入政务主体信用记录。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以及社会服务情况、人民群众满意度、社会公信度等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记录。将各级政府、公益类事业单位和公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招投标领域、招商引资领域、地方政府债务领域、街道和乡镇政务领域失信违约记录数据库。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省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同时,依托 “信用吉林”和“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各级政府和公务员政务信用信息。加强数据质量把控,建立数据质量反馈更新机制,确保数据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编办、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政务诚信教育。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在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任职培训中增加信用教育内容,在公务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和继续教育过程中,把诚信教育列为学习内容。加强政府机关中直接从事信用管理人员的信用理论、实务运作能力的教育和培训。树立政务诚信典型。充分发挥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作用,结合道德模范、吉林好人评选和各行业诚信创建活动,树立政务诚信典范,使政务诚信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政务主体的自觉追求。牢固树立 “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职业理念,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观念,规范公务员的职业操守,建立守法诚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编办、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坚持守信践诺,将公平正义作为政务诚信的基本准则,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贯彻公平正义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守信践诺制度,以规范格式将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在职权范围内的行政事项以及行政服务质量、期限和保障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将信用承诺纳入政务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发展规划、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为民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加强前期论证,认真履行、兑现政府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各地要率先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市场交易领域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为全社会作出表率。探索建立和推行政府信用评估制度。(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全面落实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获取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公开机制。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加快制定和修订规范政务信用信息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公开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公众关切问题,以及各部门的职责内容、工作程序、服务承诺、违法失信信息等。推动在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的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推动各部门登记、许可、监管信息共享,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指导,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加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公示,通过 “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吉林”、政府及部门网站、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途径依法推进“双公示”。公开内容应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实施部门、设定依据、审批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没有门户网站的部门,按规定申请在省政府门户网站集中公开。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完善政务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制度。全面推进吉林政务服务 “一张网 ”建设,实现 “横向到边协同,纵向到底联动”,推进政府内部信息整合共享,打破信息地区封锁和部门分割。建立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体系,按照统一信用代码、统一标准规范、一数一源、分级负责的原则,全面整合全省有关行业和部门所记录的社会成员信用信息。各地、各部门已建、在建的信息系统要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交换共享。
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省级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和其他归集、应用信用信息的系统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理制度,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和信用信息安全。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强化信用监督制度建设。
建立政务诚信专项督导机制。将政务诚信建设纳入各地绩效考核,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按季度调度各级政府部门政务诚信建设各项工作落实情况。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并通报相关结果。
建立横向政务诚信监督机制。各地政府要依法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将办理和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情况作为政务诚信建设的重要考核评价内容。并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协通报政务诚信建设推进情况。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广泛开展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试行政府、行业信用监督员制度。
建立社会监督和第三方机构评估机制。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受理社会公众对政务失信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实施区域政务诚信大数据监测预警。支持信用服务机构、高校及科研院所等第三方机构对各地、各部门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并及时公布结果,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第三方社会机构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采集、整理、监测、分析来自政府部门、社会机构、互联网等各领域的政务失信信息,作为政府部门和公务员信用记录的补充,供社会和各级政府部门参考使用。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信用决策机制。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的要求,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要在提高政策执行力、保持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增强部门工作协调配合、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树立政府的诚信施政形象,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
各级政府部门要结合实际,以加强科学决策、创新经济社会管理和有效解决社会失信问题为主要目标,以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产品质量、工程建设、劳动保障、税收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中介服务、信息消费、股权投资、融资担保、合同履约、商业贿赂治理等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领域为重点,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广泛运用,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在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行政管理事项中,要按照相关规定核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在政策扶持、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资金安排使用等重大经济社会管理活动中,依法推行第三方信用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设。推进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在政务领域形成 “守信受益、失信难行”的良好信用环境。
树立和宣传诚信典型。围绕国家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针对做出重大贡献的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开展诚信典型评选活动。对受到国家和省级表彰奖励并获得荣誉称号的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激励。
加大对各级政府和公务员失信行为的惩处和曝光力度,追究责任,惩戒到人。对社会关注度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政务失信易发多发领域进行重点治理。
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政府,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书面说明具体失信情况及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联合开展区域政务诚信状况评价,在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政策领域和绩效考核中应用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对公务员在行政过程中懒政怠政,不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以权谋私、失职渎职等行为,特别是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有失公平公正、交易违约等行为,要加大查处力度。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要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关限制约束等措施。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建立健全政务信用权益保护机制。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不得采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禁止采集的信息。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关爱机制,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减免或从轻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注重保护政务主体合法权益,政务主体对政府部门认定的失信行为,及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信息有异议的,可分别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和信用信息平台提出异议申请。相关部门和信用信息平台应当进行核查,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关主体做出书面答复。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书面反馈相关主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省级信用平台进行修改,各级政府部门对该主体采取的惩戒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中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领域
(一)加强政府采购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落实《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要求,强化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惩戒,将有关信息与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省级信用平台实现共享,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发布、查询、使用及档案管理等纳入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的范围,依法处理采购人及有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
强化采购人对项目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完善内部机制、强化内部监督、细化内部流程,把履约验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管理。验收时应成立验收小组,复杂项目应邀请第三方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进行确认,并出具验收书,列明各项标准的验收情况及项目总体评价,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对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退还履约保证金;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依法及时处理。
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工作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和省级信用平台做好衔接,推进市、县级电子化采购进程,逐步实现国家、省、市、县政府采购信息资源共享,将采购预算、采购过程、采购合同及采购结果的全程信息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公开。中直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
(省财政厅,中省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PPP项目“责任清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委的相关政策要求,在“责任清单”中明确PPP项目流程中政府各参与部门具体责任及工作标准,同时明确各参与部门需对本部门出具的方案、报告、数据负责。
建立PPP失信违约记录。各有关部门对参与PPP项目的各级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PPP失信违约记录,失信记录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和部门(单位)年终绩效考核,与省级PPP项目以奖代补资金评定等有关考核评选和专项资金支持挂钩,依托“信用吉林”和 “信用中国”依法依规逐步公开相关政府部门失信记录。
建立PPP项目各环节责任制。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在参与PPP项目时,要明确在项目方案编制、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社会资本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绩效考核等各环节的第一责任人及其诚实守信职责,并建立PPP项目政府失信责任回溯机制,当PPP项目出现政府失信情况时,根据各参与部门职责及项目各环节负责人确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追究其相应责任。
(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招标投标领域政务诚信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建立招标投标关键环节参与者信用档案;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建立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在招投标领域行政监管和服务中的广泛运用,推广和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将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作为重要参考。(中省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招商引资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招商引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严格依法依规出台优惠政策,避免恶性竞争。规范各级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中省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各级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各级政府信用评价制度,促进政府举债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和程序透明。强化各级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各级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各级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对各级政府为被执行主体的执行案件,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不履行其所欠债务。(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府负责)
(六)加强街道和乡镇政务诚信建设。建立街道和乡镇公开承诺制度,加大街道和乡镇政务、财务等公开力度,确保就业、物业、就学、计生、养老、助残、扶贫、医保、住房、出行、停车、防火防盗、拥军优属、便民服务等公共服务和优惠政策有效落实到社会公众,并将各项工作守信践诺情况纳入街道和乡镇绩效考核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诚信街道和诚信乡镇创建活动。(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政府负责)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2017—2018年)。2017年底前,各地政府、各有关部门制定完成具体工作方案。建立省、市、县三级 “政务一张网”和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平台,并实现互联互通,完善政务信用决策机制,逐步完善“政务清单”,建立“信用清单”、政务信用档案,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信用承诺等制度,逐步推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工作。逐步推进六大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第二阶段(2019年)。完善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修复、信用异议处理等政策法规体系。持续完善各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和管理机制。不断扩大政务信用信息征集和应用范围。全面推进六大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开展政务诚信建设阶段性评估。
第三阶段(2020年)。完善政务诚信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化省级信用平台的应用,扩大“信用吉林”政务信用信息服务范围,全面完成既定目标。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全省政务诚信建设的统筹指导、综合协调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各市(州)、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政务诚信建设的组织和领导。各级政府部门要将政务诚信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安排专人负责,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抓好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务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坚持典型示范,做好先进典型的培养和宣传工作,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带动政务诚信建设深入开展。
(三)严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部门要制定政务诚信建设具体工作方案,列出项目化工作台账,落实分工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务必抓出实效。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弄虚作假的,按规定实施行政问责,以严格的组织纪律保障政务诚信建设取得实际成效。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省政府将开展督导督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务诚信建设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并通报全省。各级政府部门要将政府诚信建设纳入目标考核体系统一组织考评,建立诚信激励、失信约束和监督管理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五)保障经费投入。各级政府部门要切实保障政务诚信建设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属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财政部门要纳入同级预算管理,为政务诚信建设工作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