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泸州市政府网站 阅读次数:1077 发布日期:2018-01-17
四川省泸州市日前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明确要从加强诚信教育,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建立信用公开监督机制,建立公务员个人信用档案、完善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诚信道德典型宣传,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六个方面,建立完善公务员信用体系,不断提升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塑造公务员“模范守信、带头守信”的良好形象。
在加强诚信教育上,泸州市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内容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提升公务员信用意识。
在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上,泸州市要求各级政府新任命的领导干部,应在任命后进行宪法宣誓;新录用的公务员,应在录用后进行宪法宣誓。在建立信用公开监督机制上,泸州市要求要结合公务员岗位职责,将下列履职承诺情况面向单位、社会公开接受监督:从事窗口服务、行政执法职位的公务员,应将办理事项、办理时限,通过单位门户网站或上墙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其他职位的公务员,应将办理事项、办理时限上墙或制作工作座牌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监督;公务员所在单位要公布监督电话,结合个人平时考核、年度目标考核,对公务员的履职、信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在建立公务员个人信用档案、完善公务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上,泸州市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将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的失信信息和褒奖信息,及时记入公务员个人信用档案或录入公务员履职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比如,在公务员招考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在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不认真履行职责,无故超时限办理的;不遵守工作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篡改个人档案信息的;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不遵守廉政纪律,违反廉洁规定的;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应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的,要记入公务员个人信用档案,进行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根据失信行为轻重进行诫勉谈话或给予纪律处分,处分期内或受处分当年不得评优评先,晋升职务。公务员有年度考核评为优秀以上等次的;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部门表彰的;其他受到表彰应记入个人信用档案的,记入公务员个人信用档案,作为推荐先进、提拔晋升的重要依据,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褒奖。
在加强诚信道德典型宣传上,泸州市将大力发掘、宣传公务员队伍中的诚信道德模范,各县区、各部门门户网站开设诚信教育宣传专栏,宣传推广公务员诚信典型、诚信事迹。
在健全信用权益保护和信用修复机制上,泸州市将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务员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安全保障等制度,明确个人信息在各环节的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同时建立信用修复机制,落实数据、信息报送主体责任,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公务员信用信息纠错、修复及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工作。公务员认为行政机关涉及自身的信用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归集信用信息的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可从轻或免于实施失信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