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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诚信记录将作为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中国金融信息网 阅读次数:1435 发布日期:2018-02-27

  为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强化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近日,四川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建设要求和重点任务,其中提出要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和追责问责制度,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和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意见》提出,到2020年,四川将建成覆盖全省的政务信用信息征集共享体系,将各级政府、部门失信信息和公务员诚信档案统一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成覆盖全省的政务诚信监测评价预警系统。

  建立四大机制 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

  《意见》提出,四川探索构建广泛有效的政务诚信监督体系,将建立专项督导机制、横向监督机制、社会监督机制和监测预警机制。

  对严重失信的地方政府,在项目申报、资金安排、政府融资、示范创建等方面给予相应限制,对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公务员启动问责程序。

  加强社会各方对政务诚信的评价监督,形成多方监督的信用约束体系。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对政务失信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建立政务诚信监测指标评价体系,对省直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府信用状况进行监测、评价和预警并定期公布排名结果。鼓励支持第三方社会机构运用大数据、云计算技术开展政务诚信评价评级,加强社会监督。

  建立健全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诚信记录将作为干部考核、晋升的重要参考

  《意见》指出将加强公务员诚信教育,编制公务员诚信手册,将信用建设纳入公务员培训和领导干部进修课程,加强公务员信用知识学习,积极开展信用知识竞赛等活动,提升公务员诚信意识。建立完善公务员诚信档案,全省各级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务员建立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申报、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违法违纪等相关信用信息,依法依规纳入公务员诚信档案,并将公务员严重失信信息归集至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奖惩和职务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同时,将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由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政务失信记录的采集和公开,将有关记录逐级归集至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托“信用中国(四川)”、部门门户网站、省内媒体等信息渠道依法依规逐步公开全省各级政府部门和公务员政务失信记录。

  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政务诚信考核指标体系,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情况作为评价政府的内容,并将政务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于改革试点、项目投资、社会管理等领域。政府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按照失信造成的经济社会发展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限制评优评先等处理措施。

  重拳出击 加强六大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

  《意见》还提出,四川将政府采购领域、政府和资本合作领域、招标投标领域、招商引资领域、政府债务领域、街道和乡镇等六大重点领域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政府采购政务诚信责任制,构建科学的信用评价标准,依法依规处理采购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失信行为并记入个人诚信档案。坚持综合管理与行业监督相结合、监督与交易经办相分离的监管体制,完善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充分利用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领域强化政府有关部门责任,将各级政府部门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上的失信行为列入不良记录。明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方责任人及其在项目筹备、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融资、实施等阶段的诚信职责,建立项目责任回溯机制,将项目守信履约情况与实施成效纳入项目政府方责任人信用记录。

  招标投标领域探索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和标准体系,开展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制度试点,逐步全面推广。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提高政务信息透明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掌握的有关招标代理机构资质信息、信用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等。建立完善招标投标诚信档案和多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网站等依法依规向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公开。

  招商引资领域规范地方政府招商引资行为,认真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毁约。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此外,《意见》提出要加强政府债务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强化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约束,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以及责任追究机制,及时查处政府恶意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失信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