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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玲【《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数据更新时间: 2024-12-0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舞农(农机)罚〔2024〕1号
违法行为类别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刘春玲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拖拉机案
处罚依据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处罚内容 罚款1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刘春玲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412********3027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03
处罚有效期 2024-12-03
公示截止期 2027-12-03
处罚机关 舞钢市农业农村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3091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农业农村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3091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