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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6-1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豫平舞交执罚字[2025]第0600001号
违法行为类别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李晓柯(黄色豫DD1585)指使、强令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驶公路案
处罚依据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
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处100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晓柯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421********0037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6-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8-06-17
处罚机关 舞钢市交通运输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0481417046047M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交通运输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410481417046047M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