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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福【《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7-0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舞林罚决字[2025]010号
违法行为类别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23年11月份开始,李国福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在尹集镇姬庄村军王组西边的林地内建造尹集镇人文纪念园牌坊、三间平房,墓穴及硬化的水泥地面,经鉴定非法占用林地面积为:57.8平方米。该地块属于尹集镇姬庄村集体林地。
处罚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处罚内容 一、限六个月内拆除所建人文纪念园牌坊、三间平房、墓穴及硬化的水泥地面共计57.8平方米。二、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289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28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国福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412********1511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7-0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8-07-01
处罚机关 舞钢市林业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261Q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261Q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