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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河舞总医院有限公司【《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8-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平舞医保处字〔2024〕第4号
违法行为类别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事由 平顶山河舞总医院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
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2.责令退回已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共计壹万柒仟伍佰贰拾点伍(17520.5)元。3.处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全额的1.5倍罚款共计贰万陆仟贰佰捌拾点柒伍(26280.75)元的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6280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1.75205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河舞总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10481MA46X1R8XL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曙光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0502********0734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4-07-1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7-07-17
处罚机关 舞钢市医疗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1756221R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医疗保障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1756221R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