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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钢同立医院【《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8-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平舞医保处字〔2024〕第9号
违法行为类别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事由 舞钢同立医院超标准收费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处罚内容 1、约谈舞钢同立医院负责人。2、责令退回已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共计壹万叁仟玖佰肆拾贰点捌捌(13942.88)元。3、处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全额的1.5倍罚款共计贰万零玖佰壹拾肆点叁贰(20914.32)元的处罚。4、未按规定保存治疗检查记录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处以叁万(30000)元的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5.0914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1.3943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舞钢同立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10481MA9F8348XF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万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10481********0513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0-2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7-10-23
处罚机关 舞钢市医疗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1756221R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医疗保障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1756221R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