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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河舞总医院有限公司【《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8-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平舞医保处字〔2024〕第11号
违法行为类别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处罚事由 平顶山河舞总医院性别异常检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处罚依据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七项
处罚内容 1、约谈该医院负责人。2、责令该医院限十五个工作日内改正其违法行为。3、责令退回已造成损失的医保基金共计肆仟贰佰柒拾捌点叁陆(4278.36)元。处以造成医保基金损失全额的1.5倍罚款共计陆仟肆佰壹拾柒点伍肆(6417.54)元的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0.641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427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平顶山河舞总医院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10481MA46X1R8XL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曙光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0502********0734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2-0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7-12-09
处罚机关 舞钢市医疗保障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1756221R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医疗保障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1756221R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