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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御轩泰重工有限公司【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8-1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豫0481环查(扣)字〔2025〕4号
违法行为类别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处罚类别 其他
处罚事由 我局于2025年1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依据平顶山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生态环境部帮扶期间发现舞钢市存在环境问题的监察通知平环执法函[2025]15号的问题清单河南省御轩泰重工有限公司应急管控问题线索,经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调取该公司监控视频和生产记录发现,2024年12月10日17时至18时53分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该公司未按规定停产,涉嫌未执行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响应措施。你公司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
处罚内容 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限产或停产的3台数控切割机、1台机切割械臂。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2025年1月10日起至2025年1月19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河南省御轩泰重工有限公司生产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罚款金额(万元) 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南省御轩泰重工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91410481MA46R6PF5B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杰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12922********1091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1-10
处罚有效期 2025-01-19
公示截止期 2028-01-10
处罚机关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00MB18618065
数据来源单位 平顶山市生态环境局舞钢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552U
备注 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