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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数据更新时间: 2025-09-2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平舞卫医罚﹝2025﹞6号
违法行为类别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处罚类别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处罚事由 张琳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参考《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
处罚内容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柒拾捌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万元) 2.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0678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张琳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481********3527
处罚决定日期 2025-09-22
处罚有效期 2025-09-22
公示截止期 2028-09-22
处罚机关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0U016415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MB0U016415
备注 没收随案件移送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