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更新时间: 2025-09-2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平舞卫医罚﹝2025﹞6号 | |||||
违法行为类别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 | |||||
处罚类别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 |||||
处罚事由 | 张琳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从事医疗美容服务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并参考《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 | |||||
处罚内容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佰柒拾捌元整;2、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3、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
罚款金额(万元) | 2.3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678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张琳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工商注册号 |
组织机构代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
证件号码 | 410481********3527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09-22 | |||||
处罚有效期 | 2025-09-22 | |||||
公示截止期 | 2028-09-22 | |||||
处罚机关 |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481MB0U016415 | |||||
数据来源单位 | 舞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10481MB0U016415 | |||||
备注 | 没收随案件移送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登记保存的医疗器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