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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耀辉【《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数据更新时间: 2025-10-1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舞林罚决字【2025】第013号
违法行为类别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事由 2017年7月份开始,舞钢市尹集镇尹集村村民何耀辉在没有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将承包程妮等几家的林地修建墓穴。
处罚依据 《河南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内容 1、限六个月内拆除所建墓地。2、处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5970元。
罚款金额(万元) 0.59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何耀辉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410481********3092
处罚决定日期 2025-10-0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8-10-09
处罚机关 舞钢市林业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261Q
数据来源单位 舞钢市林业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0481005502261Q
备注